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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屏東大學校徽抄襲案 授權讓與金全捐公益
國立屏東大學的校徽被指與與設計師提案給健行科技大學的校徽雷同。圖/取自楊佳璋臉書 分享 facebook 國立屏東大學今年1月間爆發校徽抄襲案,經學校處理後,校方已停聘涉抄襲教師,並由家電那買最便宜校務會議通過續用校徽,屏大將付授權讓與金給原設計師楊佳璋,楊佳璋決定全數捐做公益。屏東大學與楊佳璋明天下午2時將正式簽約對外說明。. } }); } 屏東大學的校徽「大武驕陽」由學校對校內師生徵稿,最後由許姓教師的「大武驕陽」獲選,並於104年10月由屏東大學註冊商標。今年1月,原設計師楊佳璋經過屏東大學時,發現屏大校徽與他102年接受健行科技大學委託設計的一款校徽雷同,在臉書發布後,許姓教師向楊及校方承認在聽楊佳璋演講時拿到校徽圖案,應徵屏大校徽時與學生修改後應徵獲選。屏大今天表示,屏大先後召開3級教評會審議,對許姓老師做出停聘處分,目前函報教育部核定中,在3月11日臨時校務會議中,通過續用校徽決議後,與楊佳璋持續溝通,楊佳璋同意校徽讓屏大續用,並決定把屏大給予的授權讓與金全數捐給屏東在地3個弱勢團體。屏大校長古源光表示,希望藉這個事件的負面題材,翻轉成為具有正面意義的新教育里程碑,讓「大武驕陽」撥去烏雲,再現光芒。楊佳璋也表示,古源光以一個教育家的角度,讓「抄襲校徽」存在,將負面事件翻轉成未來提醒師生的正面教育題材打動他,因此,與屏大達成和解。


 警察杯杯要臨檢!覺得警察杯杯有違法要怎麼辦?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有同志健身房於去年9月遭警察臨檢時,詢問警察「你是不是在要錢?」,遭警方依侮辱公務員罪、妨害公務罪的現行犯逮捕,上前阻止的另一名男子也被依妨害公務罪、傷害罪等罪現行犯逮捕。經法院調查,該健身房於3年間遭警方臨檢186次,法官認為男子只是提出質疑,勸架男子也沒有拉扯警方,士林地方法院於近日判決兩人無罪。有網友表示,警方這樣的行為根本就是一種歧視。

警方可以依法到公共場所臨檢

相信大家都會在新聞中看到某某地方的警察到酒店臨檢的新聞,但有沒有想過究竟為什麼警察可以到這些地方臨檢呢?

說起臨檢,我們就不得不說說釋字第535號解釋了!這個解釋對警察在怎樣的狀況下可以進行臨檢、臨檢應該要符合怎樣的要件,都有做較詳盡的解說。根據大法官的解釋,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也就是說,警察就算想進行場所的臨檢,也必須要是已經有危害發生、或好像很容易發生危害的地點才行。當然,同一個解釋也提到,臨檢應該符合比例原則,不能超過所必要的範圍,但究竟何為必要範圍、合理的方式,仍然必須要到法庭上才能得知。

此外,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規定,警察得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對同條項所規定的6種人進行身分驗證:

  1.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
  2. 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
  3.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
  4.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
  5. 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
  6.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

因此,即便是合法的臨檢,只要對象不符合上述的狀況,也不能要求進行身分查驗。

此外,針對第1項第6款規定,同條第2項要求此處的公共場所必須有防止犯罪、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之必要,且經指定才行。而同條第3項則規定,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從條文的規範架構來看,似乎有意將「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做區分。而這邊的「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該指的是私人營業的店家,例如餐廳、酒吧等等;而公共場所,則應該是不特定人都可以不經許可進入之場所,如自由廣場等。而本次案件的健身房,健身房並非不特定人都可以不經許可任意進出的場所,而屬於前述法條第3項的「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而非第2項的公共場所。

根據警方紀錄店家不僅從2014年11月5起至案發當天2017年9月21日止,2年多期間共臨檢164次,甚至有1天臨檢多達2次,平均至少每周臨檢1到2次,若加上警方函覆日2018年3月5日,臨檢次數更累積達186次。根據議會質詢錄影紀錄,在2015年2月到10月間,總臨檢次數更高達65次,而每次約動用20到30員警力。然而,在這數百次的臨檢中,只有1次在顧客鎖在櫃子裡的包包裡發現毒品。這種幾乎臨檢不到違法卻動用大批警力高頻率臨檢的狀況,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要求?是否符比例原則?是否無端侵害顧客隱私?都值得討論。連柯P都說:「一個禮拜兩次大概就是要你關門了。」法院認為僅是合理質疑應該也算是合理。

被無端臨檢可以救濟,但似乎沒什麼用。

大家常問:如果今天被無端臨檢究竟該怎麼辦呢?老實說,答案讓人覺得十分無力。

首先,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就警察依該法行使職權的方法、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狀況,可以在警察行使職權當下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如果警察認為有理由,可以當場停止;但是如果警察認為無理由,可以繼續執行,只是要將異議的理由製作紀錄交給異議人一份。同時同條也規定,如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警方的職權行使是違法的,可以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簡單地說,在該條文規範下,如果我們遇到了一個看起來好像有問題的臨檢,我們可以按照下面的順序救濟:

  1. 向警察陳述意見異議。
  2. 警察覺得有理由,停止執行;如果覺得沒理由,可以繼續執行,但你可以當場請求警方給你異議紀錄。
  3. 提訴願行政訴訟(拿異議紀錄當證據更有利)。

相信看完之後,大家就會發現這樣的程序存在著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有救濟跟沒救濟一樣!

首先,你可以向警察提出異議,但在場的警察可以自己決定有沒有理由,你覺得警察都已經走到你面前了,他會說:「你說的對喔!我還是先不要臨檢好了!」這種話嗎?這樣的規範根本就是球員兼裁判,無法實質保障被臨檢人的權利。

再來,你可能會想說可以提起訴願救濟。但是想想,訴願、行政訴訟是針對「提起救濟的那次臨檢」是否違法作審查。就算法院說這次臨檢違法,警方似乎還是可以再繼續以相同模式臨檢,每次都讓你異議、每次都沒理由繼續臨檢、每次都得重新提訴願。如果能夠這樣操作,那目前的立法是否真的符合立法目的,或者變相是一種擾民也值得深思。

回到本案,由於本案的健身房並非公共場所,警察必須要「合法進入」才能實施臨檢。此處的「合法進入」,應該除了以取得令狀、或在追捕現行犯時尋現行犯蹤跡進入等例外情形外,店家本就可以拒絕警方的進入。實務上警方進入店家臨檢,大多也是店家同意警方進入臨檢,因此若是店家不同意警察進入臨檢也是可以當場拒絕的。

警察臨檢應該要節制

警方的臨檢除了帶有公權力性質,同時對人民也是一種權利的侵害。對店家過分的臨檢,可能造成店家無法經營、進而倒閉。我們並不是要一律禁止警方臨檢,而是認為警方臨檢的方式、頻率等都應該要有更明確規範、救濟方式也要重新思考。否則警方頻繁臨檢、也會讓人民產生是否是要利用公權力逼你關門、或收受回扣的懷疑,對警察整體的名譽也會造成十分嚴重的影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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